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298,200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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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債務人清冊。
3.土地登記謄本。
4.最近六個月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6.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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