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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債 務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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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無詳細填寫,請具體表列財產目錄、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和必要支出、依法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
2.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
:PLR2)。
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5.補充陳述事項:
(1)釋明承租房屋之原因、坪數、居住成員及戶籍址房
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
約書影本。
(2)債務人應釋明臺北縣石門鄉富基村崁子腳26號現今 何人實際居住?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房屋之
建物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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