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372,2009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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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債 務 人 甲○○
2樓
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民國97年1 月,及自97年6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3、債務人所租賃房屋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租金及居住相關費 用,若未分擔,應釋明有何不分擔之正當理由,並提出所有 居住人之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 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債務人配偶王美霞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自97年1 月起迄今薪 資帳戶存褶及薪資單影本。
5、債務人長女戴婉玲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 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 自97年1 月起迄今薪資帳戶存褶及薪資單影本。
6、債務人長女戴珮娟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97年1 月起迄今薪資帳戶存褶及薪 資單影本。
7、債務人自承騎乘機車通勤,惟每月加油油資高達新臺幣(下 同)1000元顯非合理。
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工作地 點,及每月須油資10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
8、債務人長女戴婉玲已年滿27歲,次女戴珮娟已年滿23歲,皆 有謀生能力,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若債務人配偶王美 霞無謀生能力,更應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對王美霞之扶養義務 。
又債務人縱因戴婉玲不清償其助學貸款而負連帶保證責任 ,亦僅能將該筆債務列入債權人清冊內,於更生程序中清償 ,不得列入必要費用。
是故,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 萬7000 元,扣除其自承之每月生活費用1 萬7750元(尚未扣除應共 同分擔人之分擔額),債務人每月尚餘9450元可供履行更生 方案。
惟債務人竟僅以每月2500元預擬更生方案,該更生方 案難認公允。債務人應說明如此擬定更生方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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