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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
債 務 人 甲○○
0號3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之父梁正居、母潘純娟、妹梁纓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渠等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所得扣繳憑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提出債務人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提出債務人自95年7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⒋說明債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關於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目前持有股票之情形及95年7 月迄今之股票交易情形,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自95年7 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⒍說明債務人何以每季自台北富邦銀行存摺轉支保費?該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干?並提出債務人投保商業保險之契約書。
⒎提出債務人每月繳納房貸新臺幣(下同)7,800 元之證明文件、該房貸契約。
如債務人非該房貸契約之債務人,請一併說明繳納房貸之原因。
⒏提出95年7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說明債務人之住所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每月交通費2,000 元之計算式,並提出汽車行照、交通費支出證明。
⒑說明債務人有何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588元之必要性。
⒒說明債務人既非系爭助學貸款之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有何代為清償助學貸款之必要性。
⒓說明其他應扶養債務人之父梁正居者(即債務人之母、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⒔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而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8,720元(不含扶養費及梁纓之教育費),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臺灣市人民最低生活費14,152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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