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459,2009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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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59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債務人自陳出售房屋所得新臺幣(下同)375 萬元,扣除代書規費、仲介費、契稅、銀行房貸後,剩餘之25萬元還給其姊,債務人應提出上開資金流向之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於聲請狀中自承,自92年5 月迄今,每月收入為16,000元,惟債務人何以於95年與銀行協商之切結書中填寫每月收入35,000元,又何以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該年度平均每月薪資為35,961元?
⒋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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