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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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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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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
│ │色,報表編號:PL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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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釋明財產及收入狀況: │
│ │⑴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民│
│ │ 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薪資轉帳證明│
│ │ 或薪資請領證明。 │
│ │⑵債務人之父周永輝、母乙○○○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 │ 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⑶債務人之子周伯勳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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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釋明房租之必要性: │
│ │⑴債務人前所提之租賃契約至民國97年7 月4 日到期,│
│ │ 提出最新租賃契約。 │
│ │⑵說明所租賃之房屋有何人居住?如何分攤租金及共同│
│ │ 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膳食費等)? │
│ │⑶提出所有居住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 │ 單、最新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
│ │⑷債務人提出繳交房租之轉帳證明,惟此轉帳單據顯示│
│ │ 其帳戶仍有179,674 元之餘額,說明該帳戶為何人所│
│ │ 有?並提出該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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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據債務人於民國98年5 月12日陳報狀所載,債務人每月│
│ │個人必要費用為19,119元,扶養費用1,000 元,共計支│
│ │出20,119元,以債務人每月薪資為38,667元觀之,扣除│
│ │其支出後,尚餘18,548元,顯足以負擔遠東商銀所提出│
│ │分180 期,利率0 %,月付7,042 元之還款方案,債務│
│ │人似無不接受前置協商之正當理由,難認有不能清償之│
│ │虞。債務人應說明其不能清償債務之理由為何?又為何│
│ │不接受遠東商銀所提每月還款方案之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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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支│
│ │出租金11,500元,伙食費3,000 元、交通費2,000 元、│
│ │勞健保費2,619 元,合計19,119元,已超過內政部主計│
│ │處公佈98年度台北市低生活費14,558元 (包含食衣住行│
│ │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 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
│ │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
│ │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若同意,應重提每月必要│
│ │支出;若不同意,說明其原因及其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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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釋明扶養費用之必要性: │
│ │⑴債務人前於聲請狀陳稱每月須支出10,000元之扶養費│
│ │ 用,惟於98年5 月12日陳報狀僅自陳1,000 元之扶養│
│ │ 費用,前後不一致,究以何者為真?說明之。 │
│ │⑵債務人雖與前妻離婚,惟父母雙方不因此免除對子女│
│ │ 之扶養義務。以內政部主計處公佈98年度台北市最低│
│ │ 生活費14,558元核之,債務人對其子周伯勳之扶養費│
│ │ 用應以7,279 元為當。說明是否同意此數額?若不同│
│ │ 意,說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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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陳明若日後裁定開始更生,提出具體之更生方案(應包│
│ │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
│ │最終清償期)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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