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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秋莉
附表: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委任乙○○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3、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債務人最近一年郵局、台灣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
5、債務人於97年5 月1 日補正更生聲請說明書中,所列 支出總計新臺幣(下同)64萬3572元之各項費用明細 證明文件,並說明其必要性。就房租部分,應說明該
屋由何人居住及如何分擔租金。
6、應受扶養人郭書緯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與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如未支出,應說明未
支出之原因。並應說明債務人每月支付扶養費1 萬500
0 元之明細及其必要性。
7、應受扶養人鄭璧金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其所有扶養義務人
之收入證明,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如未支出,應說
明未支出之原因。並應說明債務人每月支付扶養費1
萬元之明細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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