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5年8 月至96年11月皆領有「業務獎金」、「 超合康獎金」,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6715元,平 均每月獎金金額為2 萬4765元。
債務人應說明該等獎金來源 ,發放獎金之單位,債務人受此等獎金之原因,於96年11月 之後是否仍從事相同之業務工作。
2、依債務人任職全酉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7 月至97年4 月之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債務人平均月所得為3 萬9020元,與 債務人所切結之月收入2 萬元相差甚大,債務人於聲請更生 時顯未誠實陳報其收入狀況。
債務人應提出自任職全酉公司 起迄今,單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 提出)。
3、債務人應說明其配偶林書宇目前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及時間,並提出收入證明。
4、債務人全戶勞健保費用每月3825元之證明文件。
5、債務人應說明應受扶養人許育慈國小課後輔導之時間,及輔 導內容。
6、債務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許育慈矯正牙 齒之必要性。
7、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並說明網路費用每月須1300元,手 機費每月須3000元之必要性。
8、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租金1 萬3000元,許育慈學費2306元( 何嘉仁美語費用每月7751元及3133元非屬義務教育,不得列 入必要費用。
另國小學費每學期6637元應以6 個月分攤計算 ,每月應為1106元,加計課後輔導費用1200元,合計為2306 元),保健費用500 元(許育慈矯正牙齒費用暫不列計), 醫藥費用1300元,及勞健保費用3825元,合計2 萬0931元, 為家庭生活費用,以債務人全戶3 口,平均每人每月為6977 元。
加計債務人伙食費7000元,網路費1300元,手機費3000 元,交通費3000元,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為合計2 萬1277元 ,已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 萬415 2 元,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
債務人應表 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