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569,20090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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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何以自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如係非自願離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離職證明書)。
⒉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8年7 月任職7-11臺北市內湖區輝煌門市,每月實際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出相關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證明文件。
⒊陳明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即臺北縣汐止市○○○路155 巷1號7 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有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債務人之前配偶李承恩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其如何與債務人分攤應受扶養人李莊丞之扶養費?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
⒌陳明債務人目前每月勞保、健保費用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
⒎陳明債務人之父、母目前工作內容、居住何處?如渠等均已退休,請說明債務人是否可由其父母托育應受扶養人李莊丞,以減少私立托兒所費用之支出?如否,請釋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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