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776,2009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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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6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2.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是否繼續經營君岳有限公司之業務?提出相關文件,釋明
該公司於97年11月迄今之每月營業數額。
3.承上,債務人陳明自營君岳有限公司,每月營業額約44,000 元 ,營業淨利僅15,000元,說明君岳有限公司之營業額、支出之成本及扣除成本後實際可得支配之所得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證明之;若未提出,釋明
如何求得營業淨利15,000元之數字,如何令本院採信債務人每月收入僅15,000元?又債務人自陳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14,581元,既每月僅有15,000元之收入,將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4.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說明債務人既與配偶久沒連絡,為何可居
住在所有權人為配偶之房地?並說明該房地之坪數,除
債務人外,其他現居住成員為何?又債務人之戶籍地使
用狀況為何?為何不在戶籍址居住?並提出該戶籍址房
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5.詳細釋明債務人之投資狀況:
⑴提出債務人最近五年內所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⑵債務人所開立之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
⑶債務人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請至台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路363 號11
樓)申請。
6.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
⑤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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