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823,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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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3號
債 務 人 廖苡晴原名:廖玉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苡晴(原名:廖玉梅)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全部」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⒉債務人長女李昀茜、次女李宜蓁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可至司法院或本院網站下載)。
⒋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5年10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及薪資轉帳證明。
若債務人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應提出經雇主蔡美莉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切結書上並應載明每月工作時數、每月所得收入數額及工作地點之地址。
⒌提出債務人配偶李明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並提出其自95年10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明細表。
⒍說明債務人自陳於95年1 月至96年12月間之平均每月薪資所得僅新臺幣(下同)20,000元,則債務人係如何履行每月繳款金額為23,427元之履行條件,並同時支應債務人所陳報每月高達19,659元之生活必要支出。
⒎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詳列債務人自95年10月迄今每月家庭生活必要支出數額(包含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用、家庭雜支、健保費),並釋明債務人所租賃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
又其他共同居住之人與債務人如何分擔上開費用,如未分擔,應一併說明其原因。
⒏提出債務人就應受扶養人李冠儀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之證明,並說明明細與各細項金額。
⒐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⒑債務人自陳於97年4 月至5 月間因手腕受傷,致工作不穩定,則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債務人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資訊網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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