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840,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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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40號
債 務 人 林容琛原名:林志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鄭意磬自民國95年10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分別依照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自95年10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⒊提出債務人持有之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轉讓之證明文件,並說明交易所得之流向。
⒋提出債務人之配偶鄭意磬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配偶非無謀生能力,何以需由債務人扶養?
⒌說明應受扶養人林耑妤及林展聿既均已成年,何以仍需債務人扶養?並提出其就學證明及95、96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提出債務人每月實際支付扶養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3,00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支出明細與各細項金額。
⒎提出債務人之次女林展聿96年腦部開刀之證明,並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附證物16─債務人及應收扶養人之醫療費用收據係因何疾病而就醫,該疾是否有長期就醫之需要,若有,應提出診斷證明書。
⒏說明宜蘭三星地區農會土地貸款之貸款人為何人、何以由債務人繳息,並陳明該筆貸款之用途為何?另應提出該土地貸款契約書。
⒐說明債務人與債權人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間是否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有,請提出該特別條款。
⒑提出債務人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勞工紓困貸款之契約書,並確認該貸款之債權人就為何人,如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有誤,請一併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完整債權人清冊。
⒒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鄭意磬是否與債務人共同居住?又債務人配偶名下之房屋目前用途為何?
⒓提出債務人與其配偶鄭意磬自95年10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
⒔製作明細表詳列債務人自95年10月迄今每月支出水、電、瓦斯及電信費用之數額,並提出支出上開費用之單據影本(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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