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854,2009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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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4號
債 務 人 林紘緯原名:林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林紘緯(原名:林士雄)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月給付所得稅新臺幣(下同)2,724 元之證明文件、97年9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給付日期為何?⒉據債務人所提出之「工地津貼補助辦法」及薪資單所示,債務人所領取每月工地津貼已包含交通津貼,何以債務人自陳公司不補助,而需每月支出高達6,000 元之交通費?
⒊據債務人提出其子林東誼之學費單所示,學費中已包含營養午餐費,何以債務人陳報需支出林東誼每月三餐4,500 元?據實陳報林東誼每月扶養費6,000 元之明細及其各細項支出金額。
⒋債務人陳報林東誼為過動兒,就該部分請提出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⒌債務人自陳其父林慶豐未領取老人年金,請提出證明文件說明林慶豐未申請或雖已申請老人年金,惟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債務人自陳擔心其姊林貞良因照顧林東誼太累而影響病情,故搬到內湖居住,惟債務人又謂,需每天加班,因此請林慶豐幫忙照顧小孩。
是林東誼目前已由林慶豐照顧,說明債務人現今有何需搬至內湖居住之原因?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⒎提出債務人與聯邦銀行、新光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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