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856,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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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邵良正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5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其內容及金額。
並提出自95年1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債 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所居住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居住相關費 用,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 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依債務人97年3 、4 、5 月之實領薪資(含扣薪金額),債 務人平均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 萬8873元,扣除債務人 所陳報每月生活費用1 萬9400元,每月所餘金額為9473元, 且尚有低收入戶補助金額未計入。
惟債務人僅提出每月還款 5000元之更生方案,顯然未盡其清償之能力,無誠實履行更 生之誠意。
債務人應說明其提出每月僅還款5000元之正當原 因,並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每月收入(含低收入 戶補助)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 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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