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46,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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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6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自97年11月起迄 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 替。
並說明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 及發放時間。
2、提出適當證明文件,陳報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商業保險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並說明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3、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房貸金額及 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 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 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 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合併列計。
5、債務人配偶傅志豪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8年 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 提出)。
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如何與債務人 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
6、應受扶養人劉美金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實際居住 地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說明其目前有 無工作,月收入狀況,預計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 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若曾領取退休金或一次請 領之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7、應受扶養人劉美金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 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
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 薪資單影本)。
8、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劉美金每月生活費須分 攤支出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 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 列入。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每日通勤方式、路線,及交 通費每月須250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10、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
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每月支出2 萬4000元(不含扶養費4000元),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1、日盛銀行向本院陳報於收受債務人協商請求後,於97年7 月15日起即積極與債務人聯繫通知補件,並郵寄補件通知予債務人,惟債務人均未回應或為補件,致日盛銀行以申請文件不符為由退件,日盛銀行顯非「拒絕協商」。
債務人應說明有何正當理由不配合日盛銀行之補件通知,而規避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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