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49,2009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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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9號
債 務 人 石麗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任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依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人曾任世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世韻公司)之董事,且據債務人所述,其擔任優科數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科公司)貸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債務 人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其擔任世韻公司董事之在職期 間,及曾否擔任優科公司之董事職位。
若於聲請更生前5 年 內曾擔任世韻公司或優科公司之董事,並請一併提出就職董 事期間世韻公司或優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表格),及其他證明營業銷售額之文件。
2、依債務人民國97年1 月至12月薪資明細表計算,債務人97年 平均每月薪資所得達新台幣(下同)4 萬8826元,與債務人 陳報薪資所得僅為3 萬2000元不符,債務人應說明其不相一 致之原因。
並提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時設籍處所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 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目前使用狀況。
4、說明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目前居住房地之權源,居住 房地所有權人,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 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債務人所提電費、水費單據所載地址為臺北縣○○市○○○ ○街00巷00號1 樓及2 樓,繳費義務人為石宗明,且債務人 之女郭○○就讀於臺北縣三重市興穀國民小學,債務人子女 郭○○、郭○○其課輔、安親、美語等補習地點亦均位於臺 北縣三重市地區。
債務人應據實說明電費、水費單據所載位 址處所與債務人及石宗明之關係,該處所房地為何人所有, 所有居住成員及目前使用狀況。
6、說明債務人配偶郭肇斌及子女郭○○、郭○○目前實際居住 地址。並提出郭○○、郭○○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7、債務人配偶郭肇斌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8年 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 提出)。
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如何與債務人 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郭○○、郭○○之扶養費。
若 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8、本院於98年4 月9 日裁定命債務人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 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 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且因子女每月 課輔、安親、美語等費用,非屬義務教育,並命不得列入必 要生活費用。
惟債務人於98年4 月28日民事陳報狀仍陳報其 必要支出項目為交通費用2000元,全家膳食費1 萬元,及其 他雜支費2 萬元,未詳列每月支出各細項金額,僅以概括項 目及概括金額代之,亦未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
且債務人 陳報每月支出金額達3 萬2000元,又表示除債務人子女外, 另需扶養債務人之弟其子女、父石健雄及母石吳走,均與聲 請更生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符。
債務人應重行提 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詳列各項支出明細及其必 要性,並提出適當單據釋明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郭肇斌或應受扶 養人郭○○、郭○○合併列計。
9、說明債務人每日通勤方式、路線、里程數,及交通費每月須 200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並提出適當單據,說明雜支費用每 月須2 萬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10、債務人大弟、父石健雄、母石吳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實際居住地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說明其目前有無工作,月收入狀況,預計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若曾領取退休金或一次請領之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11、說明應受扶養人債務人大弟、父石健雄、母石吳走其所有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並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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