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62,2009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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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10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示每筆薪資內容)。
⒉請釋明是否申請或已領有低收入戶補助。
若有領取,請釋明自何時開始領取及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⒊說明每月油錢新臺幣1,000 元之計算方式(如住家至上班處所之距離、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其影本。
⒋查債務人之子章耿豪每月由政府補助20,825元,說明該筆補助金之使用明細為何?
⒌債務人於聲請狀中陳報每月醫療費為28,427元,惟就聲請人98年4 月9 日陳報狀中所提證據計算之,債務人及其配偶章加友、其子章耿豪三人97年度醫療費每月支出約為3,051 元,請債務人據實說明每月醫療費支出若干?細目為何?若未支出不得浮列。
⒍據債務人提出之電話費繳費單據所示,債務人每月支出電話費約為770 元,惟債務人自陳每月電話費1,500 元顯有浮報。
說明每月支出高額電話費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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