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朱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裁定後附「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所為裁定,亦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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