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1,200806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即 債務人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清算,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再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提起抗告,漏未提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命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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