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18,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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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錫芬
附表: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請釋明債務人對於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
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是否有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事
證到院。
三、請釋明:
(一)債務人之資產總金額。
(二)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
(三)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
(四)是否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
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
(五)如有前述第(四)點之債務,是否曾以書面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
成立。
(六)有無聲請更生/ 清算/ 破產和解/ 破產事件,現
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
四、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五、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六、請釋明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從
事營業活動,並請敘明從事營業活動之期間、所從事
營業活動名稱、所營事業統一編號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七、請釋明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八、請釋明依法受扶養人:游盧阿鑾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債
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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