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釋明積欠龐大債務之原因。
2.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載明。
3.釋明為何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
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協商。
4.債務人應釋明是否領取任何津貼(例如老人年金、退休金、殘障津貼及保險金等)或其他補助?若有,陳報其
種類、期間、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5.提出罹患甲狀腺腫瘤之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
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王志雄、王信雄民國95、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