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71,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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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被註銷低收入戶資格後,是否重新申請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如是,請提出補助費領取證明。
⒉債務人稱除領取政府補助外,另有打零工之收入乙節,請說明該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為何。
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薪資數額)。
⒊說明債務人之自民國96年1 月至97年6 月於弗格式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任職之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薪資單、離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於97年9 月起由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投保之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情形。
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薪資數額)。
⒌提出債務人之配偶阮玉清、子顏于軒、顏于庭、女顏雅雯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⒍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阮玉清、子顏于軒、顏于庭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提出自95年12月迄今之水、電、瓦斯、勞保費繳費證明(請向繳費單位申請),並說明債務人與配偶阮玉清、子顏于軒、顏于庭如何分攤每月水、電、瓦斯費;
如未分攤,請一併說明原因。
⒏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達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房屋之必要性。
⒐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阮玉清是否分攤其女顏雅雯之扶養費用?如何分攤?如未分擔,請一併說明原因。
⒑說明債務人之子顏于軒、顏于庭是否給付扶養費予債務人?每月給付若干元?如未給付,請說明其原因。
⒒說明債務人之女顏雅雯每月扶養費2,500 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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