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票,5676,200806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67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7年6 月26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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