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簡上,42,2009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丙○○
CANADA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相鄰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20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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