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簡上,46,2008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海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之4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幸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洪舜帆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