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簡上,98,2009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