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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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