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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丙○○
號2樓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0570 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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