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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票字第381號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聲請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是得聲請以裁定確定程序費用者,自以法院未於裁判中確定費用額者為限。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院96年度票字第381 號裁定已於主文第3項中載明「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且聲請人亦無他程序費用支出,並無未於裁判中確定費用額之情形,聲請人並得依上開裁定關於費用部分之諭知,逕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非訟事件法第28條),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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