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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6年度票字第3125號裁定確定在案,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7日以96年度票字第3125號裁定中確定程序費用額為1,000 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從而,聲請人自無再為本件聲請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程序費用額,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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