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聲,854,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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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國民住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收回國民住宅事件,經本院96年度宅聲字第10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附表:97年度聲字第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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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
├──┼───────┼──────┼────────┤
│    │裁判費        │ 1,000元    │                │
│    ├───────┼──────┼────────┤
│    │建物謄本規費  │ 40元       │                │
│ 一 ├───────┼──────┼────────┤
│    │戶籍謄本規費  │ 40元       │                │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540元      │                │
├──┴───────┼──────┼────────┤
│  總              計│ 1,6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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