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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謙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經核係屬請求不作為之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陸佰捌拾萬元,是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捌佰肆拾伍萬元,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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