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254,2008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貳仟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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