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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丙○○
被 告 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性質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伍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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