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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丙○○
被 告 普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美金貳仟伍佰零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重整債權不存在,依其起訴之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叁零點叁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億伍仟玖佰柒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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