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茂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