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乙○○○○○○○○
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hov
法定代理人 甲○○○ ○○○○
hov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美金壹仟玖佰壹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壹點陸柒元重整債權不存在,依其起訴之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中央銀行美金與新臺幣兌換匯率叁零點肆伍壹計算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億捌仟肆佰貳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零肆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