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午○○
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Fidelity Puritan Trust: FidelityLow-Priced Stock Fund 、甲○○○○○○○ ○○○○○ ○○○○ ○○○○、麥格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乙○○○○○ ○○○○○○○○ ○○○○○○○○○○○○○ (Europe)、丙○○○、丁○○、己○○○、辛○○、庚○○、壬○○、癸○○、子○○、丑○○、寅○○、辰○○、巳○○、未○○、申○○、酉○○、戌○○、亥○○、天○○、地○○等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柒拾陸億陸仟貳佰伍拾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應補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
㈡更正被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