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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等二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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