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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丙○○
樓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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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於民國97年6 月25日追加訴之聲明。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債權不存在,被告對於本院93年度執助字第1974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款應捨棄,而被告依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受分配金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78萬299 元、8 萬259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80萬元及7 萬2,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73 萬2,5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22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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