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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發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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