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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陸仟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附表:
㈠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36,000元。
㈡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85,000元。
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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