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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惟依據上訴理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6,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4,965 元,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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