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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系爭房地於96年間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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