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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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