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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4號
原 告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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