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474,2008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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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4號
原 告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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