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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甲 ○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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