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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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