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重訴,177,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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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伍萬肆仟肆佰叁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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