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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丑○○○
丙○○
戊○○○
甲○○
癸○○
己○○
庚○○
辛○○
壬○○
寅○○
丁○○
乙○○
子○○
辰○○
卯○○
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各依附表所示金額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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